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伯尔曼《法律与宗教》名句"法律必须被信仰,否则它将形同虚设"在中国广为人知,"法律信仰"超溢了伯尔曼文本范围,甚至进入官方话语体系,成为中国法律实践领域的重要指导。"伯尔曼现象"与中国语境的对话出发点在于"危机-重建"中"法律"和"宗教"的分合,但中国的宗教、法律和社会特点,和伯尔曼的现代性反思和超越视角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,对于"伯尔曼之思"的深入理解正可以为我国探讨宗教与法律关系提供新的视角。
Abstract:(1)谢晖:《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》“自序”,济南:山东人民出版社,1997年版,第3页。
(1)苏力:《法律如何信仰?——<法律与宗教>读后》,http://www.pacilution.org/ShowArticlebb4d.html?ArticleID=656。
(2)如张永和《信仰与权威》中专章讨论“法律是否能被信仰”,从多角度说明了“法律信仰”的不可能性。在他看来,信仰与权威两个概念之间是不能相互推演的。法律是存在于人们生活实践中的可以被人们触摸的权威载体形式,从它诞生之日就注定远离信仰之门,认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,首先应该树立法律权威和法律至上的观念而莫妄谈法律信仰,否则,人们被领入的只是误区并给中国法治建设带来不必要的危害。《信仰与权威》,法律出版社,2006年版,第138-214页;再如范愉《法律信仰批判》,《现代法学》,第30卷第1期,2008年1月。
(3)张永和认为,从词义上说,“helief”可以是一般的“信任”“相信”“信念”,也可以是“信仰”“信条”等;但在英文中要表达纯粹“信仰”概念,一定是使用“faith”。在英语国家法律学者的解读中,伯尔曼文句中的“believe in”实际上就是“confidence”,法律必须“believe in”,但不能说像宗教信仰那样对法律“believe in”(《信仰与权威》,法律出版社,2006,第181-183页)。范进学认为,从伯尔曼的“法律必须被人相信,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”之命题中是无法推导出“法律信仰”之一般意义上的结论的,更何况这种翻译本身并非准确。《“法律信仰”:一个被过度误解的神话——重读伯尔曼<法律与宗教>》,《政法论坛》,2012年第2期。
(4)参见[美国]伯尔曼:《法律与宗教》,梁治平译,导言第10页。
(1)[美国]伯尔曼:《法律与宗教》,梁治平译,导言第3页。
(2)张永和:《信仰与权威》,北京:法律出版社,2006年版,第198页。
(1)[美国]伯尔曼:《法律与宗教》,梁治平译,第15页。
(2)[美国]伯尔曼:《法律与宗教》,梁治平译,第16-17页。
(3)[美国]伯尔曼:《法律与宗教》,梁治平译,第14页。
(1)[美国]伯尔曼:《法律与宗教》,梁治平译,第36页。
(2)[美国]伯尔曼:《法律与宗教》,梁治平译,第31页。
(3)[美国]伯尔曼:《法律与宗教》,梁治平译,第68页。
(4)[美国]伯尔曼:《法律与宗教》,梁治平译,第102页。
(1)[美国]伯尔曼:《法律与宗教》,梁治平译,第113页。
(2)[美国]伯尔曼:《法律与革命》,贺卫方、高鸿钧、张志铭、夏勇译,序言第11页。
(3)[美国]伯尔曼:《法律与宗教》,梁治平译,第11-12页。
基本信息:
中图分类号:D90-052
引用信息:
[1]俞学明.“伯尔曼之思”:从法律信仰到现代性反思——以当代中国“法律信仰”的流行成因探讨为线索[J].世界宗教文化,2019,No.115(01):7-13.
基金信息:
“中国政法大学交叉学科培育与建设计划经费资助”项目的阶段性成果
2019-02-15
2019-02-15